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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惊奇:2015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盘点(四)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2016-01-21    

 

拍案惊奇:2015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盘点(四)

案例一:

2010922日,局系统某单位在嘉兴港区某工程勘察项目钻探作业,一外施钻机在完成Z125号孔位,机长、记录员及钻工4人在搬迁至场地西侧过程中,将钻机、钻塔及底座整体安置于手推车上,实施整体迁移。当4人沿一条东西向石子路将钻机推移至Z167号钻孔东北侧10处,欲停下将钻机拆卸后搬至石子路南侧田间时,竖立的三角钻塔与该处上方一条10KV架空电线因安全距离不足,引发电弧感应,电流传导铁塔,其中,参加搬迁的三人(一名班长,二名钻探工)被电击后身体向外弹开;参加搬迁的记录员被电流击中而滑倒,脸部与钻机底座触碰,引发触电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拨110报警,随即,当地派出所、电力部门赶赴现场抢险,现场经法医确认,该记录员已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及经验教训:这是在往年整体移机触高压线触电安全事故后,未有效吸取经验教训,再次发生整体移机触高压线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班长、记录员及钻工安全意识淡薄,钻机移位过程中同时违反“禁止钻机整体移机”、“严禁在高压线、电线等架空线路下装卸车”的安全操作规程,严重违章作业导致发生触电安全事故。

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流于行式,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动态管理不到位。事发当天中午,出事机台更换了一名班长与钻探工,项目负责人没有将现场危险源(高压线)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对新进场钻探人员交底。三是现场监管人员缺失。事发当天下午,项目负责人回基地赶制报告,又因当天下小雨,又正值中秋节,多数机台已停工休息,地质员也离开了工地,钻机移位过程中,现场无人监管。该项目架空线路分布较密,机台较多,其中外施机台有5台,应该是重点监管点,但机长仅到过工地一次。四是安全监管不到位,监管人员安全风险意识不强,据反馈信息:在该工地,外施钻机早已存在整体移机现象,现场监管人员也看到了这一违章行为,虽进行了阻止,但外施钻机仍然整体移机,现场监管人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案例二:

201233日,局系统某单位作为分包单位的杭州某基坑作业项目,上午,该项目基坑东北角第二道支撑板带下方的底板上,总包方项目部正在作业,在9点左右,第二道支撑析带下未清理干净的残留混凝土垫层突然脱落(垫层厚约30-40cm)将底板上正在作业的2名总包方员工压在下面,经现场救援后用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急救,因抢救无效,2名伤员分别于313314死亡。事故发生后,杭州市西湖区成立了由副区长任组长,安监、建设、检察、公安、劳动等部门组成的“3.13”事故联合调查组,分别对项目总包、监理、建设方及我方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后,确定该事故我方单位为事故责任主体单位。

据事后调查,2012312,总包方在未安排与前一个相关工序进行安全交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进入东北角底板施工。在施工前,总包方曾安排人员将板带与支撑下的垫层清除工作,采用空压机、风镐等在板带洞破除垫层以及用挖机勾拉敲打垫层等方法,均未清除发生事故的垫层。313,总包方项目部因抢工期,不顾总包方安全员的危险源警告,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安排钢筋工、泥工进入事故地段进行地下室底板、垫层及桩胎模的施工,至9点左右发生安全事故。这起事故的工作内容与作业人员明明是总包单位的,是总包单位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但事故责任主体为何会转移到我方单位的身上呢?(本次事故责任认定我方不服,经上诉,最终法院判决为总包方施工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影响已造成,损失已无法挽回。)

经验教训:一是施工分包范围变更后的书面证据不能提供。2011322,我方单位与建设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后又与总包方签订总分包合同。合同明确规定我方单位承担的施工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及排水、土石方工程、支撑系统破除。由于支撑工程施工进度滞后,不能满足进度要求,于2011914召开建设、总包、分包的三方会议,决定将基坑剩余支撑工程交总包方施工,但我方单位没有保持这次会议的纪要及相关签名,更没有针对施工范围的重大调整签订变更合同。这也是调查组将原合同中确定的施工分包范围作为界定本起事故责任主体的主要原因。二是施工原始资料签名、盖章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为满足总包方项目部的要求,在2011914三方会议后,由总包方实施的支撑工程施工原始资料均由我方单位项目部签名盖章。三是工程款支付流转方式不规范。自后期将支撑梁板工程交总包施工也管理后,因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考虑重新洽谈价格签订新合同走流程比较复杂,要求按照由建设方将支撑梁板工程款支付给我方单位,再由我方单位转给总包单位的方式进行工程款流转。正是合同管理、施工原始记录管理及财务资金管理这三大管理问题导致我方单位承担本起事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主体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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